• 服务热线:159-2899-8823   028-84172140    028-85003738

    范经理 : 139-8001-5715  133-4884-2985  133-4882-7618

  • 新闻资讯  News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公司新闻

    关于营改增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8-10-11       点击:1403

    从现实情况来看,建筑行业因为上游抵扣不健全,税负上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房地产业中,土地作为开发成本中的大项,能否纳入进项被抵扣,将极大影响企业税负。

      从长远看,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而且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也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

      因此,面对建筑营改增逐渐开展,企业在新老项目衔接时,应注意以下五点事项:

      (1)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营业税改增值税,将是2016年建筑企业所要面对的头等大事,虽然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细则尚未出台,但根据营业税的增值税的特点,建筑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关于我们 新闻资讯 工程合作 案例展示 联系我们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镇金凤街129号3栋4单元1楼1号

    24小时在线:139-8001-5715 133-4884-2985 133-4882-7618

    公司电话:159-2899-8823 028-84172140 028-8500-3738

    香港内部精准码   2017版权所有 蜀ICP备17008118号-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