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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工程灭火器配置验收相关要点

    发布时间:2019-10-27       点击:1059

    一、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二、安装设置

    1、一般规定

    1)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稳固,灭火器的铭牌应朝外,灭火器的器头宜向上。

    3)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不得超出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

    2、手提式灭火器的安装设置

    1)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2)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三、配置验收

    1、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灭火器配置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安装、监理等单位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进行。

    3、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判定规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缺陷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划分为:严重缺陷项(A)、重缺陷项(B)、轻缺陷项(C)。

    2)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C≤4,否则为不合格。

    四、检查与维护

    1、一般规定

    1)灭火器的检查与维护应由相关技术人员承担。

    2)每次送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应选择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替代灭火器的灭火级别不应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检查或维修后的灭火器均应按原设置点位置摆放。

    4)需维修、报废的灭火器应由灭火器生产企业或专业维修单位进行。

    2、检查

    1)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2)下列场所配置的灭火器,应按附录C的要求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

    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

    3)日常巡检发现灭火器被挪动,缺少零部件,或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等情况时,应及时处置。

    4)灭火器的检查记录应予保留。

    5)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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